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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做事怎能如此草率,一個政策定得2266,執行方式也不清不楚,

說是只要在台灣還有戶籍不管你人在哪裡25歲以上65以下都要強制投保,
那像我們這種身在國外快被除籍的人呢?
我們如果現在繳納保費,除籍之後停繳,以後回去定居會不會被追討?
如果不繳我和老公在台灣的資產會不會被強制執行?

寄了email去問了,到現在已經四天了只回函說已收到會請專人處理,快過年了,不曉得又要耽誤到什麼時候。

另外網路上找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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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 098-24-1-200713-0
From: 勞保局信箱s

Sunday, January 11, 2009 10:21 PM

您好:

一、您98年1月6日電子郵件已經收到。

二、承詢您目前旅居美國,在台灣仍有戶籍,如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喪失戶籍,並於除籍期間身故或發生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可否請領保險給付乙節,依照國民年金法第7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之被保險人,以未滿65歲國民,於國內設有戶籍者為限。

另依同法第18條規定,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不得請領保險給付,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者,不在此限。

是以,您如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喪失戶籍,保險效力應即於喪失戶籍之前1日24時停止;如於除籍期間發生死亡或身心障礙事故,應不得請領保險給付。

惟於年滿65歲時,無論在國內是否有戶籍,仍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如您對國民年金保險相關問題仍有疑義,想再進一步瞭解國民年金相關資訊,可電洽本局國民年金業務處,電話:(02)2396-1266分機6066或(02)6635-0123,當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或上網連線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首頁/國民年金。

謝謝您的來信,敬祝 健康快樂
勞 工 保 險 局 敬啟
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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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封回函的意思就是說一旦繳了國民年金你最好每兩年回去一次確保你沒有被除籍,否則一旦意外死亡之前繳的一懺繼承人也領不到,全都要貢獻給政府。

要學美國的社福政策卻又不上不下,
人家美國的社會安全基金是從你的所得扣,
所以沒有收入當然就不必繳,
再者社會安全基金是是稅前扣繳,也就是不算在你的可扣稅所得的。

沒有繳還有沒有福利可享?
當然還是有啦。
一個朋友舉家剛從台灣移民過來,全家人看病、拿藥、小孩檢查眼睛、配眼鏡完全免費,如果有需要還可以申請補助金及食物劵,
她們從沒在美國繳過稅更不用說社會安全基金了。

唉呀~~~管你藍綠,小老百姓只要求安居樂業。
我們有美國籍失望至極大不了不再用台灣護照,可是在台灣的家人呢? 他們的未來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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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yShe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