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勞保局的回電,答案是「有戶籍就要繳沒戶籍就不用」,這不是廢話嗎?

這些我們都知道啊,條文不是明寫著:
我國國民如仍在國內設有戶籍,即使長期居住國外,只要符合國民年金保險的加保規定,就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我email裡頭的問題是:
1. 我們已經快被除籍,如果不繳,萬一以後回台灣定居會不會被追討?
2. 如果不繳我和老公在台灣的資產會不會被執行?

都沒有回答。

更好笑的是在婆婆的追問下:

問: 不繳到底會怎樣?
答: 嗯,那就變呆帳。

什麼意思啊? 條文裡頭規定的罰則呢?

本以為勞保局會用email回答所以隨便填了一個台灣的電話號碼,早知道就給我這裡的號碼,看他們會不會真的打越洋電話。

唉! 這到底要找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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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vySheng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